儿童权益保护法案例(儿童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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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
2、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
3、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4、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妇女恢复身体健康。
5、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6、产前假一般也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7、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8、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9、对流产者,劳动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别作了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 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10、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劳动部的《通知》作了从宽规定:妊娠3 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11、4、哺乳期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2、”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 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1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1)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内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养)。
14、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2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15、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30分钟。
16、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 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7、 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18、(2)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19、(3)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20、单位增加工资时,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21、(二)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规定保健措施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其主要内容为:月经期保健。
22、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3、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24、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25、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26、2、婚前保健。
27、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28、3、孕前保健。
29、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0、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31、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32、4、孕期保健。
33、自确定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
34、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35、5、产后保健。
36、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2周时间逐惭恢复原工作量。
37、6、哺乳期保健。
38、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对有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39、 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40、7、更年期保健。
4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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