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官制表(汉朝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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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代当然是三公并列,太尉专管军事不问政治,丞相作为皇帝的总管处理国事,御史是负责监察的副丞相,而且汉代有个不成文规定,丞相必须做过御史才能升任。
2、九卿制度因循于先秦封建时代,本是诸侯家仆,后来由家而国,宋朝官制特点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体现在职官制度上,有五大特点,即中央集权、皇帝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和军事上内重外轻。
3、宋朝的政治体制演变,以元丰(宋神宗年号)改制为界限,改制前与后各为一阶段,南宋又为一大阶段。
4、 (一)中枢机构的演变 宋朝中枢机构为“二府制”,即设中书和枢密院两个机构“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
5、二府制的特点就是文武分权。
6、 宋朝的“中书”,与唐朝的“中书门下”性质相同,是宰相办公的地方。
7、中书之外,尚书、门下两省名号虽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机构。
8、 宋初,沿袭唐朝后期制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为宰相,而以参知政事为副相。
9、从尚书丞。
10、郎到三师皆可加此等衔为宰相或副相。
11、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等三省长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
12、 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事,为首相;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事,为次相。
13、名义上恢复三省,实际上趋于一省,次相以兼中书侍郎因请旨而更接近皇帝。
14、副相,包括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和尚书左、右丞。
15、徽宗时,一度将首相改为太宰,次相为少宰。
16、 南宋初年,以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门下侍郎。
17、中书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为副相,废尚书左、右丞官。
18、从宰相官称来看,三省已并为一省。
19、孝宗时,索性将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未变(左。
20、右丞相,唐玄宗时为尚书省长官,宋为中书的长官)。
21、 宋朝还有一些特殊宰相官称。
22、蔡京权势最盛时曾任“太师总领三省事”,文彦博、吕公著曾以元老任“平章军国重事”和“同平章军国重事”。
23、南宋韩侂胄当权时,曾任“平章军国事”。
24、他不用军国“重”事称号,因为加上“重”字测权力受限制,只能过问重事;用“同”则权力不专⑴。
25、蔡、韩的称号都是权臣耍弄权术的一种伎俩,并非宋朝常制。
26、 枢密院的由来,也不一般。
27、唐朝有左、右内枢密使,向由宦官担任。
28、唐朝后期的枢密院是在三省之外复有一省,内枢密使是在宰相之外复有宰相,是正常国家机构之外的多余机构,是君主专制制度下宦官擅权的产物。
29、唐末朱温在夺取政权之前,把掌握朝廷实权的宦官杀掉,改用文士为枢密使;同时使枢密使由全面掌权改变为专管军事。
30、宋朝继承了五代的制度,也设立了专管武事的枢密院这一机构和枢密使这一职官。
31、二府制下枢密使的设置,分了宰相的权,形成文武分权;同时又侵夺了原来专管军事的兵部的权力,宋朝枢密院长官自称“本兵”。
32、 枢密院长官的官称,宋初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或称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署)和同签书枢密院事。
33、元丰改制,专用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等官称。
34、改制时,曾讨论枢密院机构是否继续存在,有人建议把权力合并于兵部。
35、神宗强调祖制,他说:“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统之,互相维制,何可废也?”⑵因而元丰改制时唯独把枢密院这一机构保留了下来。
36、宋朝的枢密使、知枢密院事照例用文人充任,副职有时用武人,充分体现了重文轻武的政制特点。
37、 宋朝有“宰执”这一提法,是宰相和执政的合称。
38、宰指宰相,只限于同平章事、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和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及南宋的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左、右丞相等首相和次相。
39、副相包括参知政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与枢密院正副长官,合称“执政”。
40、 宋初,中书和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权力不能合在一起,因此无宰相兼枢密使的情况。
41、后来因用兵西夏,宰相与枢密院长官不相通气,对军事指挥不利,于是在庆历年间一度由宰相兼枢密使。
42、西夏用兵结束,又恢复原状,兼职没有形成制度。
43、到了南宋,一些权臣如秦桧、史弥远、贾似道等都曾以宰相兼任枢密使,但还不是定制。
44、宁宗以后,宰相兼枢密使才成为定制。
45、宰相不能兼枢密使,是防止大臣权重威胁皇权。
46、后来权臣兼任两职,确实曾使皇权受到影响。
47、 成为2000石官员。
48、从汉高祖到武帝前期这不到一百年的时间无疑是中国历史上丞相最风光鼎盛的时代。
49、到了武帝绞尽脑汁搞出了中朝这样一套与外朝并行不悖的行政系统,丞相多少就 有点委屈了。
50、跟着丞相一起倒霉的还有御史大夫。
51、御史大夫作为实际上的副相,拥有和丞相差不多的决策权力,就是所谓“政令出于两府”(丞相府、御史大夫 府),虽然它的本职仍是负责监察、弹劾官员的贪赃不法行为。
52、中朝政治出台以后,御史大夫作为陪绑的牺牲品,也被中朝的那批小官们夺走了实权。
53、至于太尉一 职,在汉朝屡有废置,并不常设。
54、武帝曾在继位的次年(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复置,以田蚡为太尉,次年又废去,以后不再设置。
55、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汉武帝又设置“大司马”的头衔作为将军的冠号,同时授予大将军卫青和骠骑将军霍去病,让他们相互制衡,这样连太尉的兵权也被大司马夺走,被赶到架子上 晾了起来.和尚书地位的冉冉升起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三公、特别是丞相地位的急剧下降。
56、“三公”是周朝的制度,但三公究竟指的是哪三类地位最尊的职官,历来有两种不同 的意见。
57、按照古文经学家的意见,三公指的是《周礼》中的太师、太傅和太保(后来又被称为“三孤”);而今文经学家则针锋相对地认为三公是《尚书大传》、 《礼记》中记载的司马、司徒和司空。
58、汉初本来不设三公,汉武帝受经学的影响,将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称为三公,但并不是真正实行“三公”的制度。
59、实际上在 外朝的官僚集团中,御史大夫、太尉的地位和丞相并不平等,而是以丞相为首,御史大夫和太尉为副的格局。
60、到了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汉成帝采纳何武的建议,将御史大夫改称为“大司空”,又将大司马、大司空的俸禄提高到与丞相相等,汉朝的“三公制”这才 正式确立。
61、汉成帝的做法实际上是使大司马、大司空的地位和丞相平起平坐,使他们能分庭抗礼,成三足鼎立之势,三公实际上就是三个宰辅。
62、将丞相之职由一变 三,进一步削弱了丞相本来就已被中朝剥离得所剩无几的权力。
63、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又将丞相改称为“大司徒”,这样汉朝的三公就连名称都和今文经学 著作中描述的完全一致了。
64、东汉初年,三公名号前不再冠以“大”字,改称司马、司徒和司空,又改司马为太尉,仍居三公之首。
65、东汉建立以后,汉光武帝刘秀鉴于西汉后期权臣擅权的恶例,开始有意地排挤、打击三公的势力,让他们身居高位,处理政务的实际权力却逐渐下移到尚书台。
66、按照经文学家们的说法,三公作为百官公卿之首,负有辅佐天子治理调和阴阳四时的重任,因此一旦有灾异现象出现,皇帝和三公都要引咎自责。
67、因此东汉的皇帝每 当遇有天灾人祸的时候,常诿过于三公,将他们撤职罢官。
68、三公因而名存实亡,仅仅聊为“备员而已”(仲长统语)。
69、以后历朝历代,三公的名号屡有兴废,逐渐演 变成朝廷为优恤褒奖有功或德高望重的臣子而加、赠的荣誉虚衔。
70、从隋朝开始,三公不再开府;宋朝以后连名号也变成了太师、太傅和太保。
71、三公中的大司马本来不是单独的职务,只是加官。
72、汉武帝废黜太尉设置大司马之后,太尉的地位便不再重要,朝廷的兵权集中到大司马手里。
73、霍光辅政时,在大将军 一职前冠以大司马之号,首开文职的宰辅重臣代替军队最高将领典掌兵权的先例。
74、此后西汉的外戚专权,都需在将军名称前冠以大司马的称号,如宣帝时外戚许延寿 受命辅政,便是在车骑将军职前冠以大司马称号,称为“大司马车骑将军”。
75、后来王商、王凤、王莽也是如此。
76、大司马一职落入权臣之手,使得它虽然位居丞相之 下,但实权却在丞相之上,成为实际上的“三公”首领。
77、军事武帝时大司马尚是加衔(也就是后面一定要加上将军的名号);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虽然大司马后面不必再加以将军名号,但仍无属官和印绶。
78、成 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授大司马以金印紫绶,置官属,俸禄与丞相相当。
79、这时大司马正式成为独立的官职,地位也与丞相平级,高于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是银 印青绶,俸禄比丞相低)。
80、此后大司马的印绶、官属在哀帝建平二年(公元前5年)遭到废黜,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又予恢复,地位反而居于大司徒(丞相)之 上。
81、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年),汉光武帝刘秀又将大司马改称“太尉”,此后就不再置大司马一职。
82、东汉时的太尉虽然系由西汉的太尉还魂而来,但此“太尉”早非 彼“太尉”,已由掌武事的军职转变为文职的宰相,与太尉一职的本意风马牛不相及。
83、东汉的太尉不掌武事,兵权便落入大将军之手。
84、从和帝开始,窦宪、邓骘、梁 冀等外戚走马灯似地掌权执政,每个人都把大将军的职位抓在手里。
85、大将军府的属员人数、属官秩禄都超过了太尉府。
86、当时将大将军府和三公府并称,号为“四 府”。
87、从外戚专权开始,大将军的权势地位一直居于三公之上,直到汉末。
88、汉代排除周代封建制,施行州、郡、县制,确立了皇帝独裁制和中央集权化,采用以丞相为中心的辅政和九卿分司制。
89、丞相一职,汉惠帝、吕后时曾一度设左、右相国,哀帝时改称大司徒,后汉光武帝之后改称司徒。
90、丞相之下设太尉(有时也称大司马)、御史大夫(有时也称大司空),均为副丞相。
91、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掌监察。
92、中央其他事务由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九卿分司。
93、地方机构分州、郡、县三级,分别由刺史、郡守、县令统管。
94、郡守一职,景帝时也称太守。
95、另,万户以上的县、道、邑称县令;万户以下的称县长;少数民族地区的县称道,公主的封地称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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