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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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按照“必要、精干、高效”和“严控总量、核准使用、规范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使用的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人员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其中,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工成本。
4、值得注意的是,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目的除降低风险以外,更重要地是为了实现“灵活用工”。
5、一些特殊的岗位不需要员工在一家企业中连续工作两年,当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员工不足两年就退还给派遣机构时,就增加了派遣机构的成本压力。
6、遇到这种情况,经营规模相对比较大的派遣机构由于人才需求数量大、类型丰富,更容易将这部分员工改派到其他企业,消化这部分风险。
7、扩展资料:劳务派遣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管理费、建档费等部分,其由县财政统一拨付用工单位。
8、工资标准为:中专及以下1900元/月、大专2300元/月、本科2500元/月,以上月工资含五险一金个人缴交部分。
9、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部分由县财政拨付用工单位。
10、根据我县工资增长水平和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变化情况,工资标准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11、管理费、建档费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确定。
12、工管理与考核: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管理。
13、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工作。
14、每年对每个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素养等进行考核;劳务派遣单位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存档,建立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档案。
15、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6、用工单位因履行购买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购买劳务服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17、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18、参考资料:河南省乐东黎族政府-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意见。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