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纠纷13种分类(调解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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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内容:在调解的过程中,为了尽快能够调解成功,一般我们可以采取的调解措施会有好几种,那么这几种措施是如何的呢?包括哪几种方式呢? 调解形式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
2、常用的调解方式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
3、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单独进行的调解。
4、 单独调解 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
5、单独调解适用于调委会独任管辖的纠纷。
6、这类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
7、调解组织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发生、发展情况,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开展调解工作;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便于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实际困难。
8、因此调解成功率较高。
9、单独调解应注意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照顾情面或碍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10、 共同调解 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
11、《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12、”那么什么是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呢?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或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属于同一地区或单位而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或单位的。
13、共同调解民间纠纷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调解民间纠纷的方法、步骤基本相同。
14、但共同调解实施起来较单独调解要复杂,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与其他地区或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纠纷时应注意: ①共同调解是数个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一起纠纷,在受理后,必须分清主次,以一个调解组织为主,其他调解组织协助。
15、一般情况下,以先行受理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其他各方为协助调解方。
16、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受理时,应本着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由其中哪个调委会管辖,并以有管辖权的调委会为主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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