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入口(国家非用途化妆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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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可以企业自行备案。
2、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测指南 一、 概述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文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3、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备案检验,备案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82号)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检验项目进行确定。
4、 我院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中的微生物、卫生化学检测。
5、 二、 送检要求 (一)资料要求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申请表》 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份;②中文填写;③样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检验要求中“相关技术参数”涉及检测项目的确定,请务必逐条核对,情况相符者请勾选;⑤对于以下3种情况: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宣称去屑用途的,请在申请表备注栏中列明相应功效成分的种类及含量;⑥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⑦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
6、 2、产品使用说明 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产品使用说明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公章应与递交省级FDA的其他备案资料保持一致)。
7、 (二)样品要求 一次性提供检测项目所需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 2、产品包装上应标明“样品中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 3、送检数量可参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
8、 三、检测周期及费用 检测周期及费用参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
9、 四、异议处理 申请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院提出复核申请。
10、复核处理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中相关条款执行。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