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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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财政局产权企业外经股 二、责任人 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2、 三、权力行使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发[2010]25号和《雁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3、 四、受理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及经营性资产收益的管理; (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使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 (七)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5、 五、办理程序 (一)资产配置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政状况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6、 2、车辆配置。
7、单位申报换购车辆资料、主管部门意见、市控购办初审、报国有资产小组审核批准到区控购办、办理相关控购手续 。
8、 (二)资产调剂 对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等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9、 (三)资产使用 单位提出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方式的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到财政资产部门办理手续。
10、 (四)资产处置 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到财政资产部门办理手续。
11、 (五)资产清查 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制订资产管理办法,督促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业务。
12、 六、实施要求 (一)严格按程序办事。
13、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14、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规范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15、 七、监督检查 (一)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16、 (二)通过公开、公示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17、 八、责任追究。
18、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19、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0、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21、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