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大家好,今天小六子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参考答案】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提问。
2、经过2014年修正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扩大,其中主要变化之一是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修改为”行政行为“的可诉。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参阅《行政诉讼法》(2015年修正)第二条和第十二条。
4、 《行政诉讼法》(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6、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7、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8、例如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争议看不到问题非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