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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产假和哺乳假的规定(哺乳假国家规定文件)

导读 大家好,今天小六子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国家对产假和哺乳假的规定,哺乳假国家规定文件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大家好,今天小六子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国家对产假和哺乳假的规定,哺乳假国家规定文件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2、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3、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4、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5、 2、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7、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8、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9、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0、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11、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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