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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会计处理(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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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六子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会计处理,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的账务处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税法的规定,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在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也就是说生产多少就征收多少。

2、但由于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而销售额比生产成本更具有客观性,所以,对于一般货物来说,是在应税货物销售时按照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3、但需要强调的是,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并不改变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本质。

4、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有工业企业,而没有商业企业了,这一点与增值税的普遍征收原则是不同的。

5、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物资,基于上述“生产环节征税”的原理,1.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因此,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所以,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

6、注意,由于收回物资的生产不是由企业自行完成的,因此不能将消费税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

7、2.如果需要用于连续生产的,那么,包括委托加工阶段和收回后的继续生产阶段,均属于生产环节,应当就整个生产环节征税。

8、所以,这时收回物资已征的消费税应当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以便在完成上述整个生产环节后,在销售时计算应交消费税时抵减已交的部分,从而避免重复纳税。

9、在这一点上,与增值税的抵扣办法有些类似。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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